追加被执行人不服怎么办

1.追加被执行人不服有多种救济途径。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追加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
2.若通过诉讼程序追加,被追加人可积极参与诉讼,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被追加,由法院审理并判决。
3.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要在法定期限内,且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事由。

建议被追加人在收到裁定或通知后,尽快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行使救济权利。若不熟悉法律程序,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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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执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若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追加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不过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
(2)若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例如债权人提起执行追加之诉,被追加人可积极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被追加,法院会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判决。
(3)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事由。

提醒:
申请复议、参与诉讼及申请再审都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务必及时按规定操作。不同案情应对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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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执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追加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不过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
(二)若以诉讼程序追加,被追加人可积极参与诉讼,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不应被追加,由法院审理并判决。
(三)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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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不服,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若执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适用于追加违反程序、缺乏依据等情况,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若通过诉讼追加,被追加人可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证明不应被追加,由法院审理判决。

若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等法定事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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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加被执行人不服有多种救济途径,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可申请复议,诉讼程序追加可参与诉讼,对生效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当执行法院作出追加裁定,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被追加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若是通过诉讼程序追加,被追加人可积极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不应被追加,法院会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判决。若对生效判决不服,被追加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事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若在追加被执行人救济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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